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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給付遲延之救濟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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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陳聰富 |
| 中文摘要 |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其給付義務並未消滅,債權人不得拒絕給付,而僅得請求遲延賠償,以使債務人仍有履行債務之機會。惟當債務人之給付於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務人之嗣後給付,已無法滿足債權人之契約上利益,債權人即得拒絕債務人之嗣後給付,而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行使契約解除權,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利益衡量與風險分配,使債權人脫離契約關係,係屬救濟方法的最後手段,因此應以給付遲延,致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時,始得解除契約。 就契約解除,我國法採催告解約制度,除定期行為外,債權人須於定期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 |
| 起訖頁 | 66-79 |
| 關鍵詞 | 給付遲延、遲延賠償、替補賠償、解除契約、定期催告制度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8 (158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8158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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