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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再論部分工時勞工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
|---|---|
| 作者 | 徐婉寧 |
| 中文摘要 | 依從屬性之有無來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為學說通說,且向來為實務見解所採,而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亦無不同見解。本件沿襲向來從屬性有無之判斷標準,並強調補習班教師在教學方面之專業,雖具有獨立性,但因提供勞務之時間(上課之時數及時間係由Y排定),與遂行業務之方式(依Y安排之內容及進度教課)具有拘束性,而認定具有從屬性,駁斥了一審法院認為教師規範條款屬於教學服務之特性而非從屬性之見解,值得注意。 |
| 起訖頁 | 24-31 |
| 關鍵詞 | 部分工時勞工、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特別休假、特休未休工資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8 (158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815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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