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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天然孳息之收取?抑或工作物之取回?――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參酌民法第766條之規定,原物(Muttersache)之各構成部分若與原物分離者,得區分為二種類型:一為天然孳息;另一則為其他成分,二者可能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而生不同之法律效果,從而,首先應區辨者,乃係何者屬天然孳息。

起訖頁 24-35
關鍵詞 原物出產物物之用法分離重要成分物權的收取權債權的收取權租賃先占容忍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7 (157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715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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