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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健康保險醫療必要性之判斷標準──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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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李志峰、藍家保 |
| 中文摘要 | 健康保險所承保者乃是被保險人之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風險,而一般認為,縱使為意外傷害所造成的健康事故,亦在健康保險之承保範圍,故其乃是保險實務上所謂醫療保險之一部分。目前臺灣的保險實務所販售的健康保險,有本質上屬損失填補保險之類型,亦有屬定額給付保險之類型;後者,如依住院日數為給付之日額型給付的醫療費用保險。 |
| 起訖頁 | 44-51 |
| 關鍵詞 | 健康保險、醫療必要性、住院必要性、PRP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6 (156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615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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