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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與孫子女間之會面交往、子女最佳利益與調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作者 劉宏恩
中文摘要 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等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規定,係立法院於1996年,因應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原本「父權優先」規定違憲,而大幅度修法的結果。於1996年修法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原則上依法由父優先行使,即使例外於父母另有約定時可不由父行使,子女亦仍然形同父母可自行處分安排之「客體」。
起訖頁 36-43
關鍵詞 祖父母會面交往離婚調解子女最佳利益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6 (156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6156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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