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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祖父母與孫子女間之會面交往、子女最佳利益與調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
|---|---|
| 作者 | 劉宏恩 |
| 中文摘要 | 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等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規定,係立法院於1996年,因應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原本「父權優先」規定違憲,而大幅度修法的結果。於1996年修法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原則上依法由父優先行使,即使例外於父母另有約定時可不由父行使,子女亦仍然形同父母可自行處分安排之「客體」。 |
| 起訖頁 | 36-43 |
| 關鍵詞 | 祖父母、會面交往、離婚、調解、子女最佳利益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6 (156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6156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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