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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工作遲延時定作人解除承攬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評析
作者 吳光平
中文摘要 承攬為勞務結果型勞務契約,契約之重心在於勞務提供之結果,承攬人須完成一定之工作,勞務提供本身僅為過程,而工作有頗為濃厚之商品意味,故承攬雖為勞務契約,但相較於僱傭、委任等其他勞務契約,承攬深具商品契約之色彩。
起訖頁 22-35
關鍵詞 逾期完成工作逾期未完成工作契約之要素契約之目的解除契約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6 (156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615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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