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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勞動基準法第35條對民航機組人員休息的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9號行政判決評析
作者 林更盛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有鑑於民航業的行業/工作特性、行業慣例,本文認為上述4小時/30分鐘的標準,若嚴格實施於民航業,勢必窒礙難行。
起訖頁 35-47
關鍵詞 工作時間休息航空業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5 (155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515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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