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勞動基準法第35條對民航機組人員休息的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9號行政判決評析 |
---|---|
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有鑑於民航業的行業/工作特性、行業慣例,本文認為上述4小時/30分鐘的標準,若嚴格實施於民航業,勢必窒礙難行。 |
起訖頁 | 35-47 |
關鍵詞 | 工作時間、休息、航空業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5 (15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515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