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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我交易時公司代表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及其歷審判決
作者 周振鋒
中文摘要 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法定業務執行機關,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除執行職務時應以公司最佳利益為主要考慮,另不得追求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犧牲公司。董事違反忠實義務對公司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公司亦得對其主張歸入權(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第3項)。
起訖頁 43-51
關鍵詞 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代表權監察權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4 (154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415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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