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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行政從屬性刑事處罰之刑事法院審判──最高法院金鼎證券結構債案刑事判決之啟示 |
|---|---|
| 作者 | 闕銘富 |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1條前段明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原則,而刑事處罰之法定規定,除普通法之刑法外,亦有各種特別法,其中不乏以從屬於行政法之要素作為其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要素或合法化要件,亦即,立法者係將可罰性範圍從屬於刑法以外之外部規範或價值決定。然不論立法者係採行政法與刑法併聯規範方式,抑或以行政刑罰將行政管制規範作為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皆已造成刑事制裁與秩序行政規制之交錯現象,及刑事正義與依法行政實踐之隱晦不明,而致法制圖像不清晰之問題。 |
| 起訖頁 | 75-85 |
| 關鍵詞 | 從屬性、刑事處罰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3 (153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315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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