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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3號論協商終結和僵局之認定與法理
作者
傅柏翔
中文摘要
在臺灣集體勞動法之團體協商機制下,勞資雙方對於協商之當事人、啟動、締約、以及協商過程中之誠信協商機制,都有相關之規範。特別是誠信協商義務之要求,更是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對勞資雙方之明文要求,以促進勞資溝通、妥協,尋求雙贏方案。
起訖頁
65-74
關鍵詞
協商終結
、
談判僵局
、
單方變更
、
誠信協商義務
、
工會團體協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3 (153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315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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