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侵占罪與背信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簡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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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本案檢察官起訴意旨係認為,某甲係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第二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處某甲係犯同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由於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及第342條之背信罪,分別係屬於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然因第一審係判決某甲無罪,第二審改判某甲有罪,依據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略)」。本案即屬於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定,第二審判決係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而改判有罪之情形,因而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起訖頁 | 48-54 |
關鍵詞 | 訴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15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2152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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