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健康保險告知義務違反時之解除權及保險事故與義務違反間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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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於書面詢問中就危險估計有影響之事項(重要事項),有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此為保險法第64條所明訂。要保人違反此一義務,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時,若在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解除權是否須考量該未據實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間之關聯性(事故關聯性),保險法曾有不同之規定,且此一法律修正沿革,對於現行法應如何解釋,有參考價值。以下簡要說明之。 |
起訖頁 | 39-47 |
關鍵詞 | 告知義務、因果關係、健康保險、危險估計、對價平衡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15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215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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