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成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負擔與有過失之責任?──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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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怡蘋 |
中文摘要 | 非不能注意,乃疏未注意,未對再審被告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亦未盡保育之責任,任由再審被告至上開空地,坐在石板所拉起的鐵鍊上造成石柱倒塌被壓傷,致生本件事件,應認再審被告之父母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有過失。……本件事故發生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自有修正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適用,即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過失,視同再審被告之過失,仍有過失相抵之適用,有如前述。」即為此例。 |
起訖頁 | 20-27 |
關鍵詞 |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與有過失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15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215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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