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與行政救濟──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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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玉娟 |
中文摘要 | 國土計畫法實施以後,內政部擬定全國國土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再由內政部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以後,直轄市、縣(市)亦應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之定義,全國國土計畫為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之劃設,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之事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
起訖頁 | 13-19 |
關鍵詞 | 土地利用、行政救濟、國土功能分區、國土計畫、區域計畫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15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215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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