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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殺性稅捐立法違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作者 黃俊杰
中文摘要 依據系爭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然而,目前確實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造成被繼承人針對生前贈與已完成贈與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受贈人係無償獲得財產權,但非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前揭生前贈與經依法擬制為遺產,此時原先之受贈人若未拋棄繼承,則成為繼承人後應負擔「部分」之遺產稅;至於,若受贈人拋棄繼承者,則其已非繼承人,依現行法令不須負擔遺產稅,而「全部」遺產稅則係轉由其他繼承人負擔之。
起訖頁 5-12
關鍵詞 絞殺性稅捐立法遺產稅擬制遺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2 (152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215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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