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絞殺性稅捐立法違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
---|---|
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依據系爭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然而,目前確實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造成被繼承人針對生前贈與已完成贈與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受贈人係無償獲得財產權,但非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前揭生前贈與經依法擬制為遺產,此時原先之受贈人若未拋棄繼承,則成為繼承人後應負擔「部分」之遺產稅;至於,若受贈人拋棄繼承者,則其已非繼承人,依現行法令不須負擔遺產稅,而「全部」遺產稅則係轉由其他繼承人負擔之。 |
起訖頁 | 5-12 |
關鍵詞 | 絞殺性、稅捐立法、遺產稅、擬制遺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15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215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