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洗錢防制法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罪──以實務操作為核心 |
---|---|
作者 | 徐綱廷 |
中文摘要 | 我國為防制洗錢,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23日制定公布洗錢防制法,於公布後6個月生效,並因人頭帳戶猖獗,為徹底嚇阻人頭帳戶之提供與取得,從源頭阻絕洗錢,及避免一般洗錢、詐欺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之問題1,故於112年6月14日新增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並於該條第3項明定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罪,於同年月16日生效。該條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生效,然除條次移列於修正後第22條(113年8月2日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113年8月2日生效之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修正後同法第22條,下稱「本條」。 |
起訖頁 | 85-94 |
關鍵詞 | 洗錢、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5年、裁處告誡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1 (15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