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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責任之性質及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作者 王志誠
中文摘要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乃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由於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故所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指以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而言。
起訖頁 51-65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法定特別責任特殊侵權行為責任法人實在說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1 (151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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