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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責任之性質及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
|---|---|
| 作者 | 王志誠 |
| 中文摘要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乃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由於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故所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指以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而言。 |
| 起訖頁 | 51-65 |
| 關鍵詞 | 公司負責人、法定特別責任、特殊侵權行為責任、法人實在說、消滅時效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1 (151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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