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好聚不好散?──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
|---|---|
| 作者 | 呂彥彬 |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依此規定,違約金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一定金錢之契約。至於違約金(Vertragsstrafe),則指債務人為履行違約金債務所支出之金錢,如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則為準違約金(民法第253條規定參照)。由於違約金僅於債務不履行時,始由債務人支付,故其除了具有填補損害之功能外,尚具有間接強制債務履行而確保債權之功能。 |
| 起訖頁 | 30-43 |
| 關鍵詞 | 契約定性、契約解釋、不真正違約金、無因債務拘束(承認)契約、不當得利抗辯權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1 (151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