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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採為判決基礎之「罪數」法律爭議與上訴利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刑事判決評析 |
|---|---|
| 作者 | 吳燦 |
| 中文摘要 | 在規範對象上,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序文,即明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第1款、第3至7款)之行為。其中除第1款係有關不履行交割之禁止外,其餘各款均屬針對操縱市場慣常使用之方法,分別加以規範,內容含括以買賣行為直接左右市價,或以散布流言及不實資訊影響股價等行為之禁止。其中第3款「相對委託」、第4款「炒作股價」、第5款「沖洗買賣(或稱相對成交)」、第6款「散布流言」,均屬列舉規定,至於第7款為概括條款,旨在彌補列舉規定之不足。 |
| 起訖頁 | 5-16 |
| 關鍵詞 | 採為判決基礎之罪數、積極歧異、上訴利益、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想像競合犯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1 (151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50115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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