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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數位訊息之證據能力──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2號刑事判決
作者 蘇凱平
中文摘要 現代社會中,以通訊軟體傳遞訊息的情況極其普遍,司法案件中也常以手機SMS或社交平台通訊程式所傳遞的數位訊息作為證據。在刑事審判中,由於強調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的概念,以通訊軟體傳遞之數位訊息究竟有無證據能力,經常成為當事人爭執和法院裁判的焦點。
起訖頁 48-53
關鍵詞 驗真傳聞供述簡訊關聯性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2 (150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1215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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