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之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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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世明 |
中文摘要 | 按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於實體法上,債權人既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法上,即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債權人於其訴所聲明者為限度。苟債權人前訴僅就債權之一部訴請債務人給付,而未明確表示拋棄其餘部分債權之請求,縱在該一部分請求之訴訟中未聲明保留其餘請求,該未請求部分仍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惟於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倘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表明最低金額,則係就該條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之全部請求所為,自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為免原告因疏未補充聲明而有損權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特予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
起訖頁 | 29-35 |
關鍵詞 | 一部請求、擴張聲明、表明最低額、損害賠償請求、訴之聲明明確性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2 (15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1215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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