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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放火罪作為抽象危險犯及其既未遂──簡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 |
|---|---|
| 作者 | 徐育安 |
| 中文摘要 | 甲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起,向乙承租新北市某區房屋1樓108室雅房(下稱「本案租屋處」),其後,因細故對乙心生不滿,竟基於縱火之動機,於110年6月19日上午8時22分許,在新北市某加油站購買汽油後,隨即返回本案租屋處,甲於明知該屋尚有A、B、C等人分租居住,先朝本案租屋處1樓108室內床鋪、沙發等處潑灑汽油,再從108室沿路潑灑汽油至1樓走廊間後,以打火機點燃汽油引燃火勢,致本案租屋處1樓走廊天花板及兩側牆面大面積燻黑、磨石子地板燃燒後泛黃痕跡;108室天花板受燒煙燻、牆面受燒剝落、積碳及燒白(東北側及西南側牆面混凝土受燒嚴重剝落;浴室牆面受燒積碳;其餘牆面燒白)、浴室門框上方受燒碳化、沙發泡棉及床墊燒失、沙發骨架受燒碳化,幸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及時到場撲滅火勢,使本案租屋處主要構成部分未達喪失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一審就被告甲之上述行為,認其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甲不服提起上訴後,遭二審駁回,其後甲之上訴再遭三審駁回。 |
| 起訖頁 | 51-58 |
| 關鍵詞 | 放火罪、抽象危險犯、既遂、未遂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411 (149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1114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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