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之再訴禁止──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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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瑋佑 |
中文摘要 | X與Y1至Y5原共有A地,Y1至Y3、Y4、Y5各自依分管協議,以其所有之B屋、C屋、D屋占用A地;嗣A地經法院判決應予變價分割確定,並由X拍定買受,取得A地所有權全部。X乃列Y1至Y5為被告,依買賣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起訴請求拆除B屋、C屋及D屋,並返還A地(下稱「前訴訟一」),經第一審法院以Y1至Y5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保有A地之占有使用權源為由,駁回X之訴。X不服,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依上開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請求Y1至Y5給付租金(下稱「前訴訟二」),經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446條、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准予變更,並容認該訴訟確定。其後,X再列Y1至Y5為被告,以兩造間推定租賃關係已經消滅為由,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起訴請求拆除B屋、C屋及D屋,並返還A地(下稱「後訴訟一」),經第一審法院駁回。X不服,提起上訴,並以前揭分割判決確定時,Y1至Y5已失其占用A地之權源,與民法第425條之1所定情形有間為由,追加依民法第821條、第825條、第767條規定為請求(下稱「後訴訟二」),經第二審法院以該追加之訴違反民訴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為由,裁定駁回之,並判決駁回X之上訴。 |
起訖頁 | 40-50 |
關鍵詞 | 訴之撤回、再訴禁止效、訴之變更、同一事件、訴訟標的概念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1 (14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1114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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