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篇名
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性──評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作者 周振鋒
中文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亦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本條立法目的係為賦予監察人獨立之股東會召集權,「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僅為監察人發動召集股東會之例示,除此之外,監察人亦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俾便其積極行使監察權,維護公司利益。此不但為行政、司法實務之見解,亦為多數學說所肯認。但如何認定「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或「為公司利益且必要」,司法實務尚未建立一致準則。尤其是,「為公司利益且必要」(下稱「必要性」)之文義甚為抽象,個案應如何認定即有賴司法實務補充內涵,並建立明確、統一之準則,使監察人行使職權時得以為據,爾後相關爭議進入法院審理時,亦能維持法律安定性。
起訖頁 16-26
關鍵詞 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股東會召集權人公司法第220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10 (148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1014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QRCode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