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在破綻與有責間的離婚原因──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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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施慧玲、柯宇哲 |
中文摘要 | 我國離婚制度,兼採兩願離婚(裁判外離婚)以及裁判離婚(非兩願離婚)。當夫妻一方不願意離婚時,他方就必須從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10款離婚事由之一,或證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具體情狀,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請求,本項但書尚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惟觀婚姻日常之實境,造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過程與結果錯縱複雜,有牽連者也往往不限於「夫妻之一方」,實難判斷究竟誰是「唯一有責之一方」;實務上已然形成使「明顯較有責之一方」不得請求離婚的裁判慣例。 |
起訖頁 | 10-15 |
關鍵詞 | 裁判離婚、婚姻自由、婚姻解消、有責主義、破綻主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14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1014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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