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以及表決權行使──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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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肇鴻 |
中文摘要 | 本案的爭點之一為,上市公司由股東召集的股東臨時會時,召集股東是否有義務於召集通知上揭露召集股東的身分,以利其他股東或投資人判斷?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
起訖頁 | 24-31 |
關鍵詞 | 經營權爭奪、企業併購法、表決權行使、股東會、資訊揭露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14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9014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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