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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以及表決權行使──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作者 陳肇鴻
中文摘要 本案的爭點之一為,上市公司由股東召集的股東臨時會時,召集股東是否有義務於召集通知上揭露召集股東的身分,以利其他股東或投資人判斷?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起訖頁 24-31
關鍵詞 經營權爭奪企業併購法表決權行使股東會資訊揭露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9 (147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09014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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