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程序監理人的公益代表性──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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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有別於早期家事事件的處理,在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除原本既有的社工訪視體系,另外也創立了程序監理人與家事調查官等程序主體。然而,這三者角色與地位在實務適用上,時常出現混淆不清狀況,特別是程序監理人與其他二者的功能關係產生了爭議,有加以釐清之必要。 |
起訖頁 | 15-23 |
關鍵詞 | 程序監理人、子女最佳利益、程序主體、裁量濫用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14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9014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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