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越權代理借款之所受利益不存在?──評析臺中高分院113上9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台上1223裁定兼論民法第224條在返還不當得利債務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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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森林 |
中文摘要 | 被告之妹S係原告(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之保險部主任。被告為協助其子A購屋,乃委由S以被告名義向原告借款。被告及其另一子B(與A皆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而在原告製作以供所有借款人使用之空白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上簽名,被告並在該借據及約定書上蓋A之印章。被告於開立放貸帳戶後,即將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交予S保管。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不當得利、所受利益不存在、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履行輔助人、所受利益之風險承擔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14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9014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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