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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法訴訟法談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作者 林臻嫺
中文摘要 基於司法權之被動性,法院審判權之行使係本於不告不理原則,案件經合法起訴(聲請),法院始得就當事人爭議所在之訴訟標的為審理,並作成裁判以終結訴訟程序,是法院審判程序係以訴訟標的為中心,而裁判主文正是法院對訴訟標的所為之決定,乃裁判之核心所在;裁判之各種效力亦均依主文而生。
起訖頁 80-92
關鍵詞 憲法訴訟法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執行諭知訴外裁判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8 (146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080146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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