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憲法訴訟法談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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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臻嫺 |
中文摘要 | 基於司法權之被動性,法院審判權之行使係本於不告不理原則,案件經合法起訴(聲請),法院始得就當事人爭議所在之訴訟標的為審理,並作成裁判以終結訴訟程序,是法院審判程序係以訴訟標的為中心,而裁判主文正是法院對訴訟標的所為之決定,乃裁判之核心所在;裁判之各種效力亦均依主文而生。 |
起訖頁 | 80-92 |
關鍵詞 | 憲法訴訟法、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執行諭知、訴外裁判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14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80146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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