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比特幣與違法吸金——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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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盧映潔、徐暢 |
中文摘要 | 虛擬通貨依其表彰權利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支付型、功能型及資產型虛擬通貨。支付型虛擬通貨,例如常見的比特幣、乙太幣,其屬於可以透過取得商品、服務或用以移轉金錢的虛擬通貨。功能型虛擬通貨,例如電子禮券,其與支付型虛擬通貨不同的是,功能型虛擬通貨之持有人對於虛擬通貨的發行人,可請求給予當初雙方所約定之商品或服務,即持有人取得該區塊鏈提供的電子應用程式的虛擬通貨,該虛擬通貨可用於特定場所作為支付工具。 |
起訖頁 | 44-53 |
關鍵詞 | 虛擬通貨、比特幣、銀行法、違法吸金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14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8014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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