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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廣告禁止的憲法觀點——從比較法觀點兼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本件判決直接宣告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係屬違憲,在結論上稍嫌速斷;在理由上則過度簡略。但本件卻未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且在該規定被宣告違憲之後,是否等於開啟醫師得自由廣告的大門,也未有交代。
起訖頁 5-20
關鍵詞 職業管制的三階說理論職業形象商業言論職業自由合憲性解釋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8 (146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08014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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