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療廣告禁止的憲法觀點——從比較法觀點兼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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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本件判決直接宣告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係屬違憲,在結論上稍嫌速斷;在理由上則過度簡略。但本件卻未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且在該規定被宣告違憲之後,是否等於開啟醫師得自由廣告的大門,也未有交代。 |
起訖頁 | 5-20 |
關鍵詞 | 職業管制的三階說理論、職業形象、商業言論、職業自由、合憲性解釋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14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8014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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