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視訊訪視調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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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伍偉華 |
中文摘要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依其立法理由所示,該項規定係適用於「親子非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第3章「親子非訟事件」之第104條第1項規定所列案件,其範圍甚廣,故社會工作人員(簡稱「社工」)依該項規定所為之司法訪視調查,對親子關係影響匪淺。 |
起訖頁 | 69-86 |
關鍵詞 | 家事事件法、視訊訪視調查、證據能力、證明力、閱卷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14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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