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分割之糾葛──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之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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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傑夫 |
中文摘要 |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此項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下稱「差額分配」)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其性質屬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之債權請求權,因而有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且依民國(下同)101年12月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後規定,差額分配權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
起訖頁 | 57-68 |
關鍵詞 | 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平等原則、反請求、一事不再理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14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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