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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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銘昇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時,匯整了最高法院對此一問題所採之各種立場:以重大消息公布前買進股票之總金額,與消息公布後賣出股票所得款金額之差額,據以認定犯罪所得;反之,以消息公布前所賣出股票得款金額,與消息公布後所買回股票之總金額之差額,據以認定犯罪所得(即減少損失之金額)。 |
起訖頁 | 42-47 |
關鍵詞 | 分割適用法、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差額說(淨額說)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14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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