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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評析
作者 陳立夫
中文摘要 按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第1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第2項)」而日治時期依當時法令由地方行政官署認定為河川區域,並塗銷所有權登記之原私有土地,於臺灣光復後,是類土地回復原狀時,有關其原所有權之回復,亦有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24-33
關鍵詞 河川土地回復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正當法律程序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7 (145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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