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河川土地私有權之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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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立夫 |
中文摘要 | 按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第1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第2項)」而日治時期依當時法令由地方行政官署認定為河川區域,並塗銷所有權登記之原私有土地,於臺灣光復後,是類土地回復原狀時,有關其原所有權之回復,亦有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
起訖頁 | 24-33 |
關鍵詞 | 河川土地、回復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正當法律程序、誠信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14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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