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供大眾通行法定空地之課稅問題──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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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區別本文與但書規定二種不同類型,而完全異其法律效果,簡言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土地,原則上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但是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土地,屬於建築上應保留之空地時,則應依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不得為任何減免,此一規定,截然劃分、涇渭分明,似無正當理由,惟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卻認其追求「目的」不同,即前者乃鼓勵地盡其利,而但書係追求「租稅公平負擔」,故有區別理由云云,此一見解,從文義、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均有重大疑義,有待澄清。 |
起訖頁 | 14-23 |
關鍵詞 | 法定空地、地價稅、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14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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