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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與「平等權」的競合及合憲性審查──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為說明
作者 吳信華
中文摘要 對此首應注意本案涉及有多個「自由權」。即如不論專業上對「廣告」可能的界定,就「廣告」依其文義:「廣」應即「廣泛」,「告」即「告知」,此合於廣告本質上在於產品或服務之商業性宣傳性質(以達銷售或招攬顧客之用意);基於對憲法上「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的認知,「廣告」當具「意見表達」之「價值判斷」的成份,爰「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即涉及對上述言論表達方式(或內容)的限制、而屬「言論自由」。
起訖頁 5-13
關鍵詞 醫療廣告言論自由平等權平等原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7 (145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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