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由權」與「平等權」的競合及合憲性審查──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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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對此首應注意本案涉及有多個「自由權」。即如不論專業上對「廣告」可能的界定,就「廣告」依其文義:「廣」應即「廣泛」,「告」即「告知」,此合於廣告本質上在於產品或服務之商業性宣傳性質(以達銷售或招攬顧客之用意);基於對憲法上「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的認知,「廣告」當具「意見表達」之「價值判斷」的成份,爰「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即涉及對上述言論表達方式(或內容)的限制、而屬「言論自由」。 |
起訖頁 | 5-13 |
關鍵詞 | 醫療廣告、言論自由、平等權、平等原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14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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