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密封遺囑之瑕疵及其效力──評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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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鄧學仁 |
中文摘要 | 依據我國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之法定方式分析如下: 一、密封遺囑應為書面,其所使用之文字並無限制,且所使用的書面材料、書面樣式等亦無限制(例如使用木板、合成樹脂製品等材料;或遺囑縱長達數頁亦不必裝訂成冊或蓋騎縫章等) 二、密封遺囑之內容得由他人代筆繕寫 |
起訖頁 | 31-39 |
關鍵詞 | 密封遺囑、遺囑能力、遺囑之法定方式、遺囑見證人、公證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14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6014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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