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解除契約與無權占有──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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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原審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在此皆僅提及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惟皆未明確指明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後,甲間接占有系爭設備出租予A公司使用收益,為何淪為無法律上原因之理由。從而,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為何令甲出租系爭設備成為無法律上原因? |
起訖頁 | 22-30 |
關鍵詞 | 不當得利、間接占有、占有媒介關係、指示給付、法定孳息、回復原狀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14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60144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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