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與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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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公訴權乃實體判決請求權之義。檢察官針對具體案件,依其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又無刑訴法第252條第1款至第9款所定訴訟條件之欠缺及第255條第1項之其他法定理由者,依第251條規定,即應提起公訴;被告所在不明者,亦同。此即所謂起訴法定主義,重在合法性,防其擅斷。反之,如有刑訴法第252條之情形之一,或第255條第1項之其他法定理由者,即因欠缺提起公訴之要件,則應為不起訴處分。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不起訴處分、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新事實或新證據、再行起訴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14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6014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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