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第一審法院繫屬中向其他司法機關撤回告訴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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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依此,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固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但如誤向其他司法機關(如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出撤回告訴狀,而未經其他司法機關將撤回告訴狀轉送達於第一審法院者,是否亦可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刑事訴訟法就此並無明文規定。 |
起訖頁 | 73-87 |
關鍵詞 | 訴訟繫屬、訴訟關係、訴訟行為、遵循判決先例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143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5014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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