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自己之法律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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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男與被保險人乙女原為夫妻,育有子女丙男與丁女。甲、乙嗣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4日離婚,但仍繼續共同生活。乙女於96年5月2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期間自96年5月21日起至終身,保險金額新臺幣400萬元。 |
起訖頁 | 49-57 |
關鍵詞 | 變更受益人、遺產、成年監護、侵權行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4 (14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4014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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