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國民法官法中刺激證據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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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羿正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起訴A犯殺人罪,起訴事實為:A因與B口角,基於殺人犯意,持尖刀朝B頸部刺擊,致B頸部2處深度穿刺傷,B隨即因前揭傷勢死亡。A與辯護人就起訴事實均不爭執,僅作量刑相關答辯。檢方聲請調查前揭頸部穿刺傷照片2張(每個傷口1張照片,下稱「前揭照片」),待證事實為B所受傷勢及因A犯罪所生損害。辯方主張:前揭照片為刺激證據,會造成國民法官訴諸情感而無法理性判斷;且A不爭執起訴事實,檢方得以解剖鑑定報告書為替代證據,不應准予調查前揭照片。檢方則主張: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下稱「細則」)第118條,需調查前揭照片所生危害程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且檢方是「企圖」藉由刺激證據使國民法官訴諸情感而「情節嚴重」,方得駁回刺激證據之調查聲請,況且,檢方業已盡力減少照片數量。 |
起訖頁 | 93-101 |
關鍵詞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刺激證據、替代證據、證據價值、證據風險、權衡判斷、提示命令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14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30141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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