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契約解除後違約金過高之餘額返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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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姿汝 |
中文摘要 | 甲以5,000萬元向乙購買A地,雙方約定價金分三期給付。於甲支付兩期價金後,乙應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甲則須立即付清第三期尾款。此外違約條款中並約定若甲違約或不買時,乙可沒收甲已給付之價金作為違約金。未料,當乙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後,甲遲遲未給付第三期價金。因此,乙在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之後,沒收甲所給付之兩期價金共3,746萬元作為違約金,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179條請求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 |
起訖頁 | 22-31 |
關鍵詞 | 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違約金酌減、不當得利、同時履行抗辯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14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30141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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