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超速駕車侵權責任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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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汝吟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於民國(下同)l00年4月5日晚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未滿18歲子女丙、丁,沿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2段(現已改為新北大道6段)○○巷往明志路3段○○巷方向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時,上訴人右側遭沿中山路2段東往西方向行駛之被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車以時速90至110公里高速撞擊(工區速限30公里),上訴人成植物人,丙受傷嚴重翌日死亡。上訴人請求賠償因系爭傷害之損害,包括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及慰撫金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車禍肇因於上訴人違規超載,未依管制號誌指示而闖紅燈,伊有優先路權,縱超速行駛,僅屬違反行政罰則,非肇事原因,難謂與系爭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無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
起訖頁 | 30-37 |
關鍵詞 | 超速、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交通事故、肇事因素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14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2014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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