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贈和死因贈與之異同──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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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本件被上訴人甲主張其阿姨丙為中華民國國民,無子女,到香港由其照顧。丙於民國(下同)89年在香港委由律師丁製作遺囑,表示要將身後所有財產贈與給甲,甲當場表示同意。丙於97年死亡,甲持系爭遺囑向遺產管理人乙請求交付遺贈物。惟被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判決認定系爭遺囑不備民法規定要式而無效。甲乃主張依民法第112條規定,丙若知系爭遺囑無效者,即欲為死因贈與,是系爭遺囑亦得轉換為死因贈與,乃本於死因贈與契約請求乙交付贈與物。 |
起訖頁 | 21-29 |
關鍵詞 | 遺囑、遺贈、死因贈與、附停止條件贈與、特留分扣減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14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2014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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