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性別變更之憲法議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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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A(上訴人)為具男性外部性別特徵之人,戶籍之出生登記性別為男性。其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6日向B(戶政事務所/被上訴人)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經B於同日開立告知單,以A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通知A補正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正本。B因A遲未依告知單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於109年4月20日以高市鳳戶字第10970079800號函(原處分),否准A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A不服,提起訴願,經高雄市政府109年9月7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930843200號訴願決定(訴願決定)駁回,A訴之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B應依A之108年11月6日申請,作成准予性別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A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
起訖頁 | 5-11 |
關鍵詞 | 性別、性別平等、性別變更、弱勢人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14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2014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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