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否訴訟之確認利益與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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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玠鋒、黃柏堯 |
中文摘要 | 坐落於南投縣草屯鎮之A地為原告甲、追加原告乙與訴外人X、Y共有,各自之應有部分如下:甲為1/12、乙為1/24、X為1/4、Y為5/8。甲、乙與Y合意以買賣為由,欲將A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因X已於民國(以下同)42年7月29日死亡,地政機關認為甲、乙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於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列明X之法定繼承人。 |
起訖頁 | 36-52 |
關鍵詞 | 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之訴、確認利益、當事人適格、身分關係之安定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1 (13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1013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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