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品「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再認識──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判決為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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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向明恩 |
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為嬰兒甲之父、母。上訴人潘○○於民國(下同)104年間為上訴人聖○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負有監督該公司生產、委託上訴人新○億實業有限公司製造之嬰兒安全床護欄(下稱「系爭床護欄」)具備安全性,並為適法標示之責任。 |
起訖頁 | 21-35 |
關鍵詞 | 商品責任、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交易安全義務、無過失責任、消費者期待水平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1 (13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4010139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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