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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共犯化整為零致個人收賄低於5萬元,得否減輕其刑
作者 林俊言
中文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設有若干減輕其刑的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第2項)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依此規定,若係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新臺幣(下同)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萬元以下,是否仍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
起訖頁 95-102
關鍵詞 貪污共犯化整為零情節輕微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12 (138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312013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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