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貪污共犯化整為零致個人收賄低於5萬元,得否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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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俊言 |
中文摘要 | 貪污治罪條例設有若干減輕其刑的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第2項)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依此規定,若係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新臺幣(下同)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萬元以下,是否仍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 |
起訖頁 | 95-102 |
關鍵詞 | 貪污共犯、化整為零、情節輕微、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13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2013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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